校政发研〔2018〕10号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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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业,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全脱产学习)的硕士研究生。获得资助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每学期按时报到注册。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获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还可以申请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相关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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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年按10个月计(2、8月不计)。
第七条 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研究生,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定期开展审核,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得发放,已向不符合条件研究生发放的国家助学金,要及时追回。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经费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及抵扣其他费用,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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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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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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